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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條文》
內政部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發布台內役字第 1000830323 號令,
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5、7、11條條文。
本修正條文於100年8月1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約略如下,詳細內容詳見下表:
1、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從3個月延長為6個月;
2、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證及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
其出境就學年齡更改為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說明:重點在於要取得入學許可,並未限就讀大學或語文學校…】
3、出國觀光、遊學者或其他原因核准出境者,得從最多2個月延長為4個月;
4、出國唸書回國後申請再出境的學歷門檻,由大學降低為高中;
5、出國就學之最高年齡,仍維持大學至二十四歲,
但現開放得就讀大學以下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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